《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已經201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,現予公布。針對《辦法》中公眾關心的有關問題,我們作重點解讀。
一、目的和背景
本辦法旨在規范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,維護公共利益,保障住房人的合法權益。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優惠、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,以解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問題。所以制定本辦法是十分必要的。
二、主要內容
1.適用范圍:我市中低收入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。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[2011]45號)規定,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。
2.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,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,不得直接上市交易,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,由當地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,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,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、房產契稅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。
3.制定過程:在制定本辦法的過程中,我們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和建議,包括專家學者、政府部門、群眾代表等。同時,也參考了國內及周邊城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,確保本辦法的科學性、合理性和可行性。
總之,制定《張掖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是十分必要的,有利于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工作,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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