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張掖市農村實用人才市內有效職稱評定辦法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修訂。修訂過程中,先后書面征求各縣區人社局、市直有關部門、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科室的意見建議。通過召開專題會議討論,并經局務會議研究審定,形成了《張掖市農村實用人才市內有效職稱評定辦法》。
一、修訂的必要性、可行性
為深化全市職稱制度改革,進一步突出品德、能力、業績導向,充分發揮人才評價“指揮棒”作用,科學、客觀、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,對《張掖市農村人才市內有效職稱評定辦法(試行)》(張人社通〔2018〕353號))進行重新修訂。
二、修訂的依據
1.人社部辦公廳《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廳發〔2022〕60號);
2.《甘肅省農村實用技術人才職稱評審辦法》(甘人社通〔2021〕347號);
3.《甘肅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職稱評價條件標準》(甘人社通〔2021〕306號)。
三、修訂的經過
修訂過程中,先后征求縣區人社局、市直有關部門、局屬各單位和局機關各科室意見建議,通過召開專題會議討論,并征求單位法律顧問意見建議,先后征求意見建議40條、采納合理化意見建議21條,形成《張掖市農村實用人才市內有效職稱評定辦法》。
四、重要條款及說明
(一)基本原則:黨管人才、服務發展、科學評價、以用為本。
(二)適用范圍:適用于我市鄉村一線從事農業、畜牧業、文化等工作的農村實用人才。
(三)基本框架:總則、評定范圍、評定條件、待遇及義務、申報評定、組織管理、附則7個方面20條。
(四)主要變化:一是進一步規范農村實用人才范圍;二是進一步規范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資格評定范圍;三是將評價類型由原來的生產型、經營型、技術服務型、技能帶動型和文化藝術型5類修訂為農村實用技術人才、農村實用文化人才和農村能工巧匠3類;四是著眼我市農業生產實際,進一步降低評價條件標準,使評價條件標準更接“地氣”;五是新增農村實用人才承擔的義務;六是進一步規范農村實用人才申報評定程序;七是進一步明確市、縣區人社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職責;八是新增農村實用人才跨臺階評定中、高級職稱資格相關政策,明確本辦法實施時限,解釋權限。
原文:關于印發《張掖市農村實用人才市內有效職稱評定辦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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